重庆三峡学院校友会章程 (2009年11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3-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重庆三峡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缩写为:CTGUAA)。  

第二条 重庆三峡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的,由符合本章程要求、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宗旨的重庆三峡学院及其前身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专、万县地区教育行政干部学校、万县教育学院、万县地区经委干训班、万县地区公交干部学校、万县地区工交职工中专学校、四川省万县市经济学校、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四川三峡学院的海内外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促进交流,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母校所在地区的繁荣,为三峡库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万州区重庆三峡学院校园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负责与各地校友的联系,做好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分会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负责各地校友(包括海外校友)来访的联络接待工作,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建设的支持,加强各地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与信息交流。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四)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纪念或联谊活动,交流信息,协助母校做好校庆工作;开展校友科技合作、专项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撰《重庆三峡学院校友通讯录》,密切联系,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凡在重庆三峡学院及其前身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专、万县地区教育行政干部学校、万县教育学院、万县地区经委干训班、万县地区公交干部学校、万县地区工交职工中专学校、四川省万县市经济学校、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四川三峡学院学习过的全日制本(专科)、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任教任职者(包括重庆三峡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二)非本会会员而对重庆三峡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凡属上述条件之列且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者,经与母校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即可登记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入会自由,退会自愿;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和与本会章程有关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聘请名誉会长;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任重庆三峡学院校长作为本会会长候选人,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至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健康;  

(三)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对各地及境外校友会的联络工作及广大校友回母校的接待工作;  

(六)负责《重庆三峡学院校友通讯录》等刊物资料的编撰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的定期补助;  

(二)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三)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编辑《重庆三峡学院校友通迅录》等刊物费用;  

(三)在特定情况下接待校友所必需的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 月 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核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